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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案例:律师辩护与法律公正的碰撞

2026.05.23刑事辩护9人浏览

传播性病罪案例看法律适用与律师作用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对法律条文的实践检验,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深刻诠释。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传播性病罪的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律师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案件基本情况:明知患病仍卖淫,法律红线被触碰
2024年4月至9月期间,马某(化名)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内蒙古一处出租房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9870元。原来,早在2018年,马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时,就已被公安机关告知患有梅毒。2024年9月,她再次因卖淫被行政拘留,随后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刑事拘留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与律师辩护:观点碰撞寻求公正裁决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在审判阶段,马某委托了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的魏茂林律师为其辩护。

魏茂林律师拥有6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506202010266277,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是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担任东胜区公安分局反诈宣传志愿者、东胜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鄂尔多斯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成员等职务,并荣获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魏茂林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马某主观上无恶意传播性病的故意,其行为更多是出于经济压力;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引发公共卫生事件;马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马某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帮儿子还债才犯罪,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结果:依法量刑彰显法律威严
法院最终认定马某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9870元。法院认为,马某明知患病仍卖淫,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予以采纳,依法从宽处理;但因其曾因卖淫被行政处罚,不符合缓刑条件,家庭情况不属于量刑考量因素。

律师作用与案件启示:努力争取体现法律温情
魏茂林律师在案件中积极为马某争取从轻处罚,强调了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试图从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家庭困境等角度寻求缓刑可能。虽然缓刑请求未被采纳,但律师的努力在刑期和罚金方面仍起到了一定的减轻作用。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平衡法律的威严与温情。

普法提示与建议:知法守法避免违法红线
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传播结果为要件,只要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或嫖娼,即构成犯罪,是否实际传播不影响定罪。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是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减轻刑罚。家庭困难不是违法免责理由,法律虽具人情,但犯罪动机(如经济困难)一般不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并存,同一行为若同时触犯行政法与刑法,行政处罚可折抵部分刑期或罚金,但不免除刑事责任。

马某的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法律对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即使生活所迫,也不能以违法方式谋生。遇到困境应寻求社会救助或合法途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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