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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昱律师:医疗纠纷维权路上的逆袭引航者

2026.05.22刑事辩护10人浏览

戴昱律师:医疗纠纷中的维权引航者
在医疗纠纷错综复杂的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众多患者及其家属在维权之路上指引方向,她就是戴昱律师。

深厚资历,专业保障
戴昱律师是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医药大健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委会委员以及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委会副秘书长。她拥有法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已达17年,执业证号为15101200911208013,服务地区主要为成都,办公地址位于武侯区天府大道1777号中国太平金融大厦24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戴昱律师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还担任多家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医事法律风险控制管理实操经验。

从“次要责任”到“70%赔偿”的逆袭
2021年9月,患者因眠差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入院后检查发现肝功能指标异常,但院方未及时复查并调整治疗方案。患者入院六天后出现嗜睡等症状,院方认为是药物副反应,停用相关药物后患者病情加重,转至综合医院被诊断为肝衰竭等,最终去世。鉴定机构最初认为院方医疗行为的不足系次要原因力。

然而,家属发现病历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向某卫健委投诉。该委认定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戴昱律师认为原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基于伪造、篡改的病历作出的,本案应进行过错推定。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药品使用规定、违反分级护理制度等问题,应承担全责。

由于案涉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原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自动作废,后续鉴定机构也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法院依据相关规定,直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患者原发疾病和院方诊疗情况,酌定院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戴昱律师提醒,病历是医疗纠纷的关键证据。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推广,患方若对病历真实性存疑,可申请电子数据鉴定。在向卫健委投诉时,要提前梳理病历,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投诉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从“疾病自然死亡”到医院担责20%的破局
2019年11月,患者张三因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就诊于某医院。入院时血压高、心电图异常,医院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患者突发胸痛、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委托尸检,结论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猝死”,医院认为是患者自身疾病自然转归,拒绝赔偿。

患者家属委托戴昱律师代理诉讼。经法院委托鉴定,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未规范性进行持续低流量吸氧2-4天”的医疗不足,该不足与患者突发恶性心律失常之间存在间接诱发性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25%。大英县人民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个案件中,戴昱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打破“尸检结论”的宿命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将争议焦点转向“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精准锁定医疗过错,强化“诱发性因果关系”;合理预期诉讼目标,为家属争取到17万余元赔偿。

戴昱律师在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希望和保障。在面对医疗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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