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燕瑀律师,本科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她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筑盈律师团队执行主任、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同时担任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副主任,执业年限达5年,执业证号为14101202111320443,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公司纠纷与顾问、重大民商事案件二审再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与复议。常燕瑀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信任,客户多次向她赠送锦旗,因专业能力获得了高转介绍率。她还为多家中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河南日报集团大河健康报社、河南落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手笔(郑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此外,她擅长处理一审二审败诉、申请再审案件,成功代理多起再审立案、再审改判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还可根据客户需求组建专业办案团队,主办+辅办+助理分工协作,高效办案。在众多成功案例中,A公司诉B某等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案尤为典型。C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368万元,登记股东包括B某、D某、E某等16名自然人和F工会。A公司与C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C公司需支付A公司工程款130万余元,后因C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A公司以C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全体登记股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B某等股东在6368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C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而我方当事人B某系被冒名登记为C公司股东,从未参与公司设立与经营,也未履行出资义务。作为B某的代理律师,常燕瑀全程主导一审、二审代理工作,制定了“被冒名登记”核心抗辩策略。一审阶段,提交民事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明确B某未参与C公司设立及经营,从未作出入股合意,工商登记文件中B某的签名均为伪造;补充提交《庭后核实问题答复》,说明B某非C公司职工,因公司筹建停滞已退出筹备,对后续登记及出资事宜完全不知情;重点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主张被冒名登记股东不应承担股东责任。二审阶段,针对A公司上诉理由,提交专项答辩状,明确B某的抗辩核心是“被冒名”而非否定C公司整体出资,区分行政机关对公司出资的整体确认与B某个人股东身份的独立性;反驳A公司将其他股东出资争议与B某被冒名事实混同的主张,强化“被冒名者无出资义务”的法律适用逻辑,同时配合其他被告股东提交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据,形成完整抗辩体系。最终,本案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认定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登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B某作为被冒名登记股东,依法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某成功免除6368万元范围内的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此案亮点众多。首先,锁定核心抗辩焦点,避开A公司针对股东出资细节的争议陷阱,聚焦“被冒名登记”核心事实,通过举证关键证据,直接切断B某与股东责任的关联性,直击案件本质。其次,法律适用精准高效,紧扣相关规定,结合C公司改制背景,清晰区分法律边界,避免陷入复杂出资细节争议,提升抗辩效率。再者,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整合多种证据支撑被冒名主张,让法院采信抗辩。最后,全流程把控诉讼节奏,一审奠定基础,二审针对性回应,坚守核心逻辑,实现胜诉,彻底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常燕瑀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展现了她在执行异议之诉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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