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林律师助力北京设计院胜诉,成功追回152万设计费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关键。近日,肖新林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帮助北京一家设计院打赢官司,追回152万元设计费,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原、被告就某奶牛肉种牛养殖产业园建设项目(二期)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服务,设计费总计160万元,分三期支付。同时明确,若被告逾期付款,需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完成并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案涉项目也已实际施工,但被告却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用。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全部160万元设计费及70万元逾期违约金。然而,被告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合同约定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二)核心争议焦点1.案涉技术服务合同项下三期设计费的付款条件是否均已成就,原告主张的160万元设计费应否全额支持。2.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若调整应按何种标准认定。3.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抗辩理由,能否成为其拒绝支付设计费的合法依据。二、律师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一)代理思路肖新林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合同履行事实与法律适用,制定了核心代理策略,重点聚焦付款条件成就认定与违约金主张两大方面:1.举证证明设计义务全面履行:收集设计成果交付记录、微信沟通记录、项目施工佐证等证据,以此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且设计成果已交付被告并实际投入施工。2.精准认定各期付款条件成就节点:针对合同约定的三期付款条件,逐一举证证明前两期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说明第三期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客观事实,合理主张应付款项金额。3.兼顾违约金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认可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能性,同时结合被告长期逾期付款的过错程度,主张按法定标准调整违约金,确保原告损失得到充分补偿。4.否定被告抗辩理由的合法性:从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出发,主张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以此为由拒付费用无法律依据。(二)办案过程1.证据梳理与固定:律师全面梳理案涉《技术服务合同》原件、原被告及施工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设计成果交付凭证、项目施工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原告已全面履行设计义务、设计成果已实际使用。2.庭审重点抗辩:庭审中,针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抗辩,律师明确提出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独立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免除公司的合同付款义务。同时详细举证证明前两期设计费付款条件已成就,第三期因项目未竣工验收暂未成就,原告仅主张前两期152万元设计费具有事实依据。3.违约金标准的法律主张:针对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违约金,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主动提出可按LPR加计标准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充分弥补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获得法院认可。4.法律适用与观点阐述:结合《民法典》中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向法院阐述原告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被告未付款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主张被告应支付已成就的设计费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三、案件裁判结果经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全部采纳肖新林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520000元(支持前两期付款请求,第三期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25年9月2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8249.51元,202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计40%计算违约金。四、案例亮点1.精准认定付款条件:紧扣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事实,清晰区分已成就与未成就的付款义务,原告152万元设计费诉求获法院全额支持,诉讼请求精准度高。2.违约金主张合法合理:结合司法实践,主动提出违约金调整方案,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逾期违约金诉求获法院全部采纳。3.有效反驳被告抗辩:从法人独立地位出发,否定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抗辩理由,让法院明确被告的合同付款义务,为案件胜诉奠定关键基础。4.证据链完整充分:梳理固定的合同、聊天记录、交付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懈可击,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体现专业的证据梳理与运用能力。此次胜诉案例充分展现了肖新林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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