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若未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核心分析:首先,保证期限可由双方约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未约定时,法律规定为六个月,旨在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保证人利益。关键在于是否有约定,以及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需依约或依法承担责任。实务建议:债权人应注意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时长,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未约定保证期间,要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权利。可通过书面函件、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保证人。若错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可能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收集好相关通知的证据,以备后续可能的纠纷。若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诉讼时需提供保证合同、主债务合同等证据证明保证关系及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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