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每一个细节都关乎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今天要为大家介绍一位在这一领域经验丰富、专业出色的律师——郑州张亚辉律师。张亚辉律师就职于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01201511320470,专注于郑州地区的法律服务。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法学)学位。不仅如此,他还拥有丰富的专业能力证书,2022年5月31日,荣获河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河南省专业律师证书(劳动法);2024年8月12日,获取企业合规师人员能力验证证书。他担任律所主任,同时还是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凭借多年的深耕与积累,张亚辉律师成功办结数百起案件,其中多起疑难复杂案件都取得了理想结果,为客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守住权益,其办案质量与效率深受认可,并在2021年1月荣获濮阳市总工会、濮阳市司法局、濮阳市律师协会授予的“濮阳市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荣誉证书。在众多成功案例中,有一起关于电焊工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尤为典型。一、案件详情这是北京某技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争议焦点本案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二)当事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是北京某某技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大道院楼,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是杨某某,为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郭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某某县,住北京市某某区,委托代理人是张亚辉律师。(三)上诉诉求与辩称某某技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郭某某承担诉讼费用。其理由是公司与郭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临时劳务关系。从杨某某与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报酬结算方式是干几天活给几天钱,属于临时性劳务关系。郭某某则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某某技贸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四)一审情况某某技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8月2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郭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郭某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上述时间段与某某技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郭某某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8月21日与某技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某技贸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一审法院,郭某某未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一审庭审中,某某技贸公司提交杨某某与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是劳务关系。郭某某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但主张公司压着工资,工作不自由,是公司安排的。为证明劳动关系,郭某某提交了工服照片、工作量统计表、考勤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住院病历等证据。某某技贸公司对工服照片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只是形式,对工作量统计表、考勤清单真实性不认可,对微信转账记录认为是劳务费,对住院病历真实性认可。郭某某还主张自己2018年12月23日入职,担任电焊工,2019年7月23日受伤后不再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情形时劳动关系成立。郭某某入职后符合这些条件,且某某技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郭某某的入职时间,故认定郭某某与某某技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判决双方自该日至2019年8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某技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五)二审情况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争议焦点仍是某某技贸公司与郭某某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符合三个条件,本案中双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郭某某入职后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劳动且所从事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情形,应属劳动关系。某某技贸公司提出的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作出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某某技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这起案件中,张亚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郭某某成功维权,充分展现了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卓越能力。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众多面临类似劳动争议的人们树立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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