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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徐津律师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论证主观与客观要素

2026.05.19综合9人浏览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下,企业面临着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票据流转方面。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的徐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成功办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为企业排忧解难。
徐津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基础,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她是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工会主席,同时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执业年限达5年的她,执业证号为13713202111332788,服务地区为山东-临沂。她擅长的领域广泛,涵盖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以及合同纠纷等。此外,她还是临沂广播电台FM899“青少年普法公益课堂”特约嘉宾,积极投身法治宣讲活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纪实
在众多成功案例中,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辩护尤为引人注目。2024年7月16日,某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还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徐津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细致的工作。通过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梳理交易流程,明确了核心辩护思路: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常经营中的票据流转,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害。
核心难点剖析
1.形式与实质的法律定性困境:从形式上看,当事人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直接交易方开具,而是由交易方的上游供货方开具,看似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构成要件。因此,如何从实质上精准区分“正常经营票据流转”与“虚开行为”,成为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2.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的举证难题:要否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需同时证明两个关键事实。其一,当事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接受发票是为了弥补交易方无开票资质的客观缺陷;其二,该行为没有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害,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完全一致,国家税款并未流失。
3.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调整范畴,而非刑事犯罪,是辩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胜诉结果彰显实力
经过徐津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经审慎审查,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对当事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及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案件审查期间,检察机关虽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但最终以不起诉的方式终结了刑事程序。这一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法律澄清,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对客观事实和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清晰区分了正常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这起案件的胜诉,为企业在经营中的票据流转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企业在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交易方合作时,应提前规划票据流转方式,避免因票据问题触碰法律红线;在涉及经济犯罪的辩护中,要深入挖掘交易的实质,区分形式上的票据瑕疵与实质上的犯罪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需同时从主观上无骗取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收损失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形成完整严密的辩护逻辑。徐津律师以专业和负责,为企业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保驾护航,维护着公平与正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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