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者因患重病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可能还有医疗补助费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核心分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工作时可解除合同,但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医疗期的界定以及用人单位解除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实务建议:劳动者需保留好患病诊断证明、医疗期相关病历资料、劳动合同等证据。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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