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茂秀律师:劳动与社保纠纷领域的专业守护者在劳动与社保纠纷日益复杂的当下,专业律师的作用愈发凸显。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作为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他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执业年限达10年,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服务地区为威海。崔律师不仅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还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领域都有着出色的表现。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领略崔律师的专业风采。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提出辞职,11月15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驳回了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即便存在劳动关系,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甲作为店长负责公司人事及劳动合同管理,未签合同系其自身过错。面对诸多难点,崔茂秀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明确A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将责任转嫁于劳动者。同时,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针对仲裁时效和裁判观点的适用,崔律师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证明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并指出甲的店长职责并非专门的人事管理,不应适用相关裁判规则。此外,他还指出仲裁委裁决中的逻辑矛盾,主张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同时界定了高管人员的自身过错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及股东追偿社保代缴费用纠纷案甲(化名)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从事车间流水线生产工作。在职期间,A公司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甲自行全额缴纳了社保费用。离职后,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仲裁委不予受理,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A公司的两名股东丙、丁(二人系夫妻关系,丙为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A公司财产与丙、丁个人财产混同,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甲自身原因无需公司缴纳社保,公司已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社保补助形式按月发放给甲,且甲离职时签订了离职协议,承诺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及社保争议;丙、丁辩称,A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二人作为股东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制定了相应的办案思路。他梳理甲自行代缴社保的缴费记录、劳动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主张A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离职协议系格式合同,并非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申请法院联系前工友,以证言印证A公司的违规行为。对A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会计凭证等证据进行细致质证,否定社保补助实际发放。结合A公司的实际情况,主张该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核算社保费用,要求A公司全额返还。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支付甲自行代缴的、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驳回甲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法定社保权益,明确了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司法指引。崔茂秀律师在这两个案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与社保纠纷领域,崔律师无疑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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