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之争:亲情与法律交织下的母亲晚年守护 案情回放:亲情受阻引发探望权之诉王先生与钱女士是同母异父的姐弟。2020 年,他们的母亲因患血管性痴呆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钱女士为监护人。此后,母亲便随钱女士共同生活。然而,王先生多次提出探望母亲,却总是遭到钱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阻挠。2021 年底,双方又因探望问题发生激烈争执,无奈之下王先生选择报警。为了维护母子之间的亲情,王先生最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己有权每月探望母亲一次。 案件经过:庭审激辩,焦点凸显庭审中,原告方王先生主张,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更是人之常情。自己作为儿子,有权通过探望母亲来表达孝心,给予母亲精神上的慰藉。而被告钱女士则辩称,探望权通常只适用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本案并不适用该制度。并且母亲已经不认识王先生了,强行探望反而会加重母亲的病情,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求。法院经仔细审理查明,王先生与钱女士确实是母子与姐弟关系,母亲目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康状况不佳,需要特别照顾。尽管被告表示可以在其居所内配合探望,但却附加了“事前沟通”的前提条件,实际上这对探望设置了障碍。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兼顾双方利益法院认为,成年子女看望父母是亲情的自然表达,符合公序良俗,也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自然权利。虽然母亲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但不能因此就剥夺子女的探望权。综合考虑母亲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环境,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周日下午 13 时至 15 时,可以到母亲住所探望,被告钱女士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律师点评:本案凸显司法实践难点与意义本案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探望权纠纷”,但其本质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中“精神慰藉”部分的体现。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但从《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来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仅局限于物质供养,还包括情感陪伴。值得关注的是,当父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们无法表达意愿,此时如何平衡子女的亲情需求与监护人的照料安排,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本案中,法院在尊重监护人职责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情感权利,作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判决,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亲情不应因监护权的设立而被割裂。我们期望每位子女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守护好父母的晚年尊严与温暖,让亲情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延续,让父母的晚年充满爱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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