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近 7 亿涉案金额下的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精准的剖析与有力的辩护。今天,我们就来讲述一起令人瞩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成功案例。 一、案件背景作为被告人 H 某的辩护人,我们接手了一起涉某某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H 某曾在某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要职,曾任浦西区域副总经理、助理总裁。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任职期间,通过组织管理、业绩督促等方式,推动下属团队向社会公众销售未经批准的定向融资产品。团队累计销售金额高达 21 亿余元,未兑付本金近 7 亿余元,涉及投资人多达 150 余人。这一庞大的涉案金额和众多的投资人,使得案件备受关注。 二、核心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H 某虽身处“高管”职位,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是否与其职务头衔相匹配。能否通过剥离名义职务与实质作用,实现量刑上的大幅减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虽已考虑从犯情节,但未能充分反映 H 某区别于其他管理人员的独特性和较低参与度。这就需要我们辩护人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为 H 某争取公正的判决。 三、辩护策略制定为了更好地为 H 某辩护,我们团队制定了“角色切割 + 主观恶性论证 + 全额退赃”三核心策略。1. 精准界定角色,切割管理责任我们调取公司组织架构文件、证人证言,证实某某财富实行总部高度集权管理。产品设计、培训、业绩考核、人事任免等核心权力均由总部掌控,H 某仅负责“上传下达”的行政性事务。他既不直接下达销售指标,也无权决定员工薪酬去留,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中的边缘角色。2. 深挖主观恶性,论证犯罪中止倾向梳理证据发现,H 某从未直接宣传、销售涉案产品,因对产品合规性存疑也从未鼓励下属销售,其薪资结构中直接与业绩挂钩的提成为零。更关键的是,在 2023 年 5 月公司风险完全暴露前,H 某已主动离职,以实际行动切断与犯罪的联系,主观恶性极小。3. 切割个人所得,强调罪责自负我们强调 H 某的个人违法所得与全案巨额资金的区别,坚持罪责自负原则。 四、庭审突破在庭审中,我们重点突破公诉机关指控逻辑。1. 指出职务头衔不能等同于实际作用通过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证据,还原 H 某在庞大犯罪机器中真实的“螺丝钉”角色,让法庭清晰认识到他并非如职务头衔那般发挥主导作用。2. 强调主动离职行为的意义其主动离职行为虽未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但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显著低于其他同案。3. 全额退赃展现悔罪诚意H 某不仅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还在当庭认罪认罚、审理期间又退赃,以实际行动展现了悔罪诚意。 五、最终判决最终法院认定 H 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因其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从轻处罚。又因当庭认罪认罚、审理期间又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六、胜诉关键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精准剥离名义职务与实质作用,将“高管”标签还原为边缘角色。以主动离职、全额退赃等情节强化主观恶性低的认定,坚持罪责自负原则将个人违法所得与全案巨额资金切割。实现了三年八个月的超预期判决,充分彰显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在涉众型金融犯罪中的有效适用。这一案例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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