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开发票获刑案:从实刑到缓刑的辩护突围之路 一、案件详细经过在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西安 A 有限公司,也就是化名的“A 公司”,由于自身业务的开展,产生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需求。为了能够降低纳税成本,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通过中间人李四,以票面金额 7.5%-8.2%的价格,从六家空壳公司非法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多达 233 份。这些发票价税合计达到了 2794 万余元,税额为 249 万余元,并且都已经认证抵扣。2025 年 1 月,张三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 2 月,张三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陕西省某看守所。随后,某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 A 公司以及张三提起了公诉。 二、最终判决结果陕西省某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开庭审理后,于 2025 年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单位 A 公司因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缴纳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被告人张三同样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该罚金张三已缴纳);同时,责令退缴税款 249 万余元(其中已退缴 5 万元)。刑期的计算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并且张三先行羁押的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三、案件辩护心得 (一)罪名认定的精准把握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更为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少花律师在为被告进行辩护的过程中,精准地把握了这一关键要点。这一精准把握,成功避免了被告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为后续缓刑的适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量刑情节的全方位挖掘王少花律师从多个维度精心构建了从轻辩护体系。首先是自首情节,张三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其次是认罪认罚方面,张三当庭自愿认罪;再者是退赃退赔,张三主动退缴了部分税款;还有主观恶性方面,张三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上,此次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企业合规方面,单位无违法记录;以及悔罪表现,张三真诚悔过。最终,法院采纳了“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为从轻量刑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缓刑辩护的关键突破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实刑建议,王少花律师重点论证了“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这一观点。她结合了张三主动到案、具有全额退赔意愿以及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等多方面情节,进行了充分且有说服力的阐述。最终成功说服合议庭适用缓刑,判决中明确载明“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这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 (四)单位犯罪的双向救济本案实行“双罚制”,王少花律师不仅为自然人被告张三争取到了缓刑,还为被告单位 A 公司争取到了较低的罚金。这种全面的辩护策略实现了企业与个人的双重法律救济,避免了出现像“企业判刑、个人入狱”这样的双重毁灭性后果,为企业和个人都尽可能地减少了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全面挖掘量刑情节对于案件走向所起到的关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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