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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华律师破股东出资案,委托人免除连带责任

2026.04.297人浏览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罗海华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免除连带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出资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到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的罗海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罗海华律师,1976 年 10 月 16 日出生,籍贯湖南湘乡,1996 年定居广西柳州,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专业。他现为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拥有律师执业证号 14502200810731247,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耕法律领域近二十载。罗律师主攻离婚交通事故索赔、刑事辩护借贷债务纠纷、房产及合同纠纷等领域,兼具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秉持“亲力亲为办实事”的理念,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两千余起。

此次涉及的案件是一起股东出资纠纷。原告是广西 xx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被告为刘 xx(化名)、何 xx(化名)、韦 xx(化名)、王 xx(化名)、胡 xx(化名)(以下简称 B1、B2、B3、B4、B5),罗海华律师担任 B4、B5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该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 2020 年 12 月 11 日,A 公司成立,由 B3、B4、B5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出资期限均为 205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8 月 4 日,B3、B4 分别与 B1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各自持有的 A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 B1;B5 与 B2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 A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 B2。股权变更后,B1 持股 75%,B2 持股 25%。2024 年 11 月 8 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 A 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 A 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遂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向 B1、B2 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但二人未履行。2025 年 11 月 3 日,A 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 B1、B2 缴纳出资,并要求 B3、B4 对 B1 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5 对 B2 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这一复杂的案件情况,罗海华律师提出了三条有力的抗辩意见。其一,B4、B5 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不适用于认缴制下出资未到期的股东,B4、B5 无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三,B4、B5 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出资义务已随股权转移。他请求法院驳回 A 要求 B4、B5 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因此,B1、B2 作为 A 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在破产程序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向 A 公司缴纳出资。然而,对于 B3、B4、B5 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判断。首先,B3、B4、B5 转让股权行为发生于 2021 年 8 月 4 日,不适用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 B3、B4、B5 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再次,B3、B4、B5 为认缴出资且出资时间为 205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存在“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所以,A 诉请 B3、B4 对 B1 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5 对 B2 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B1 向 A 缴纳出资 262.5 万元,B2 向 A 缴纳出资 87.5 万元,驳回 A 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3.98 万元,由 B1 负担 2.985 万元,B2 负担 0.995 万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 B4、B5 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展现了罗海华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准确判断力,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精准分析和有效辩护至关重要,能够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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