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未取得施工许可会导致工期起算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工期应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算,但实际开工日期早于施工许可取得日期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核心分析:1. 施工许可的取得是合法开工的前提,若未取得则开工可能存在违法性。2. 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影响工期计算,实际开工早于许可日期,以实际开工为准,这平衡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利益。3. 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实际开工日期,需综合多方面证据判断。实务建议:1. 施工单位要留存实际开工的相关证据,如进场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2.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在合同中对开工日期及相关情况进行明确约定,避免纠纷。3. 若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工期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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