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配套买卖合同纠纷胜诉:通盛xxx分公司成功免责在建筑工程领域,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新疆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和县分公司就遭遇了一起相关案件,最终在肖新林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免除了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为企业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原告华诚公司诉请通盛xxx分公司及吴某忠、吴某祥共同支付拖欠货款 705934 元及逾期利息。华诚公司主张吴某忠、吴某祥的购货行为系职务行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起纠纷的复杂性在于,表面证据似乎对通盛xxx分公司不利,如何在众多证据中梳理出关键线索,为公司争取有利判决成为关键。 律师辩护策略肖新林律师接受通盛xxx分公司委托后,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从多个方面为公司进行有力辩护。1. 明确责任约定:提交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吴某祥的《项目责任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吴某祥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采购,相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这一关键证据直接表明了吴某祥的行为性质,为划分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2. 举证付款情况:举证公司已足额支付对应发票金额 705934 元,有力地证明了案涉欠款系吴某祥个人交易行为,而非公司行为。这进一步说明了公司在财务往来上的清晰性,不应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3. 厘清行为边界:当庭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边界,充分论证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通过清晰的法律逻辑和准确的事实阐述,让法官能够准确判断案件责任归属。 判决结果令人欣慰法院完全采纳肖律师抗辩意见,判决结果对通盛xxx分公司十分有利。- 驳回原告对通盛xxx分公司、吴某忠的全部诉讼请求,免除企业全部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公司无需为这起纠纷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案涉 548890 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实际施工人吴某祥个人承担,明确了真正的责任主体。-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吴某祥分担,企业无任何费用损失,通盛xxx分公司在这场纠纷中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彰显专业实力肖新林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在表面证据对委托方不利的情况下,成功为企业规避 54 万余元经济损失。这一案例彰显了他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辩护实力。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至关重要。肖新林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要点,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企业摆脱了潜在的经济困境。这一胜诉案例也为建筑工程领域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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