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此情形下行为虽有一定违法性,但未达犯罪程度。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超过规定时效,不再追究。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免除后,不再受刑事追究。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此类犯罪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否则不追究。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主体不存在,无法继续刑事诉讼。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追情形。出现上述情形,在立案阶段应不立案,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审判阶段应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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