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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茂林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助力企业追回货款

2026.04.25合同纠纷6人浏览

在商业合作中,货款拖欠问题是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茂林律师,执业证号11506202010266277,拥有6年执业经验,擅长婚姻、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长期合作却遭遇货款拖欠
沧州晶展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晶展公司”)与内蒙古亚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合公司”)自2021年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由沧州晶展公司向亚合公司供应工业用盐。双方签订了多份《原料采购合同》,明确约定货到付款,并且沧州晶展公司需在收货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沧州晶展公司积极履行供货义务,但截至2022年12月10日,亚合公司仍拖欠货款729,982.28元。沧州晶展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魏茂林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应对:精准把握证据,巧妙应对抗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亚合公司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声称已超付货款,还指出沧州晶展公司尚有未开票金额768,319.8元,试图以此为由拒绝付款。面对亚合公司的抗辩,魏茂林律师没有被动应对,而是通过系统梳理双方交易记录、合同约定、往来对账函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案件事实。其中,沧州晶展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亚合公司发出的《往来对账函》,虽未被亚合公司签字确认,但因其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法院最终采信该函件内容,认定亚合公司欠款事实成立。此外,魏茂林律师还指出,合同中虽有“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但沧州晶展公司已于2023年5月主动联系开票事宜,因亚合公司方面人员未予配合,导致开票延迟,责任不在沧州晶展公司。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亚合公司已超过合理期限未付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2024年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亚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沧州晶展公司货款729,982.28元;支付以729,982.28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沧州晶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亚合公司承担。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沧州晶展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且因亚合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开票,现亚合公司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启示:专业代理与证据保留至关重要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的关键作用。魏茂林律师从证据入手,准确把握合同履行中的细节问题,成功将“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转化为对亚合公司不利的责任认定,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这起案件也给企业带来了三点启示:一是合同履行中保留证据至关重要,包括合同、对账函、聊天记录等,都是维权的有力武器;二是“先开票后付款”并非绝对抗辩理由,如因对方原因无法开票,付款义务不因此免除;三是遇到拖欠货款,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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