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合同纠纷逆转:邬玉琼律师彰显专业实力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跨省合同纠纷往往因地域差异等因素变得更加复杂棘手。今天我们要讲述的就是一起跨省合同纠纷案件,沈阳地区的邬玉琼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成功逆转败局。 邬玉琼律师简介邬玉琼律师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本科学历,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她已执业5年,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61,服务地区主要为沈阳,律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街同方大厦B座6层。在这5年的执业生涯中,邬玉琼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千里下单遇波折,一审判决不利2024年10月,沈阳某造纸企业(化名,以下简称“沈阳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广东某智能装备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广东公司”)订购了一台价值42万元的自动分叠擦手纸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沈阳公司支付10万元订金并提供压花花纹图案后,广东公司应在45天内完成交货。沈阳公司依约支付订金,并于2024年10月25日提供了明确的压花花纹图案。然而,广东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迟迟未启动生产,未在约定的2024年12月27日前交付设备。多次催促无果后,沈阳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返还订金并赔偿损失。但广东公司拒绝解除合同,还称沈阳公司“默认”了延期。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后续的技术沟通构成对交货时间的变更,认定广东公司未违约,仅判决返还订金及少量利息,驳回了沈阳公司关于违约金、律师费等核心诉求。 精准办案,二审成功翻盘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沈阳公司找到了邬玉琼律师代理二审上诉。邬玉琼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对案件进行全面复盘。 梳理海量微信记录,还原履约真相邬玉琼律师发现案件关键在于交货起算时间的认定。她带领团队梳理双方负责人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固化证据,还原了事实:2024年10月25日沈阳公司发送花型图案,11月12日最后确认压花图案定稿,此时合同约定的“交货起算”条件已满足。后续所谓“技术沟通”,是广东公司自身管理不善、未及时投入生产,在交货期临近时才索要尺寸参数,沈阳公司的配合是善意协助,并非同意变更交货期限。 制定精准上诉策略,直击一审判决逻辑漏洞在二审中,邬玉琼律师指出一审的两大错误。一是混淆概念,一审将“确定压花花纹图案”与“压花辊尺寸沟通”混为一谈,沈阳公司提供图案即完成义务,广东公司进行工艺设计等是其合同义务,一审将其内部工作流程强加给沈阳公司,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是违背公平,聊天记录显示广东公司负责人承认未按期组织生产,有明显主观恶意,一审却免除其违约责任,有违法律公平正义。 依法主张全部维权损失邬玉琼律师依据《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维权费用”的约定,整理沈阳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2497.7元、保函保单费800元等证据,要求广东公司全额承担。 二审改判,实现完胜最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邬玉琼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指出最迟在2024年11月13日沈阳公司已确定压花花纹图案,符合交货日期起算条件,广东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完成交货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一审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关于驳回违约金、律师费等的判项,判决广东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承担律师费20000元及保函保单费800元,诉讼费、保全费等也主要由广东公司承担。 律师观点,企业借鉴邬玉琼律师针对本案总结出几点法律观点,值得企业在商业交往中借鉴。一是“确定图案”与“技术沟通”有本质区别,买方善意配合不构成合同变更,法院应严格区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履行的协助”。二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金额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以增加违约方违约成本。三是跨省维权中,专业律师是打破“地方保护”偏见的利器,企业选择像邬玉琼律师这样经验丰富、敢于攻坚的本地律师,能在全国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难以避免,当遇到复杂的跨省合同纠纷时,像邬玉琼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无疑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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