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这之前,不管同居几年,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一夫一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都算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无论同居多久都不算事实婚姻了。总之,现在已经不存在单纯因同居年限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对于非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可参照婚姻关系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处理,但在法律认定上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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