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部分离婚分割的情况如下:1. 一方婚前房产:若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婚后该房产增值,增值部分一般属于自然增值,仍归产权登记方个人所有。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房价上涨,增值部分是自然增值,归买房方个人。2.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对于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还房贷,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先确定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金额,然后计算补偿给另一方的数额。补偿数额一般根据共同还贷占总房款的比例以及房产增值幅度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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