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张晓美简介张晓美律师拥有30余年的律师工作经验,1994年通过律师考试。她具备双学历,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英语专业以及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水平达专业八级。执业以来,张晓美律师成功办理了无罪辩护、涉外合同纠纷、缓刑、涉黑涉恶、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案件,尤其在近几年成功处理了数起拆迁案,还办理过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等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她曾在多所大学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多次参与电视台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积极进行普法教育,还在省、市级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在多家贸易公司担任法务顾问,经验丰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详情在张晓美律师经办的案件中,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较为典型。原告北京凯某某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某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化名)自2013年开始有业务往来。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6月5日,被告肖某某从原告处陆续购买葡萄酒总金额为111,104.80元,此后被告肖某某分四次向原告凯某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李坤炎账户汇款,支付货款合计112,883.40元,多支付了1,778.60元。2017年3月25日,被告肖某某又从原告处购买总额为79,975.20元的葡萄酒,肖某某于2017年3月26日向凯某某公司汇款20,000.00元,2017年8月20日汇款5,000.00元,并于2017年5月20日退回原告价值29,729.96元的葡萄酒。双方争议焦点被告肖某某辩称,与原告签订葡萄酒购销合同的是齐齐哈尔市百事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利公司),其作为股东之一,并不以自然人身份和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告认为原告称尚欠货款136,350.04元与事实不符,对于2013年至2016年6月5日百事利公司欠原告的货款111,104.80元,公司已通过肖某某账户多次汇款全部还清,对于2017年3月25日百事利公司又从原告处购买价值79,975.20元葡萄酒一事根本不存在,既没有证据支持也与双方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不符,合同明确约定“款到发货”,不可能出现欠货款的情况。证据质证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质证。原告提供了对账单、托运单及出货签收单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账单上肖某某的签字代表的是百事利公司;对托运单及出货签收单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托运单发货人信息存在问题,出货单是原告自行制作,无单价且无肖某某签字确认。被告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百事利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转款凭证及机打流水等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质证认为合同无签订日期,无双方负责人签字,且无法证明肖某某是百事利食品公司的负责人,与本案无关联;对百事利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因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对转款凭证,认为是百事利公司与李坤炎个人的业务往来,与原告公司无关。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凯某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认可李坤炎的收款代表公司行为,所以2016年李坤炎收到的四笔汇款为被告支付的葡萄酒款。被告称未收到2017年3月25日凯某某公司提供的葡萄酒,但结合出货签收单上注明肖某某的电话及地址,以及被告认可2017年5月20日退回葡萄酒和打款的事实,说明被告已经收到2017年的葡萄酒。被告以钱款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业务提出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肖某某2017年拖欠原告凯某某公司货款为79,975.20-29729.96-25,000.00=25,245.24元,扣除2016年被告多支付的葡萄酒款,被告肖某某尚欠原告公司葡萄酒货款25,245.24-1,778.60=23,466.64元。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凯某某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葡萄酒货款23,466.64元。案例启示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张晓美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在面对复杂的证据和激烈的争议时,她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在商业活动中要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当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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