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以下情形下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1.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3.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例如,第三人与一方串通欺诈另一方签订合同。此时受欺诈方可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4.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胁迫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5.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比如一方利用对方急需资金,以不合理低价收购对方财产。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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