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王秀丽简介王秀丽律师来自山西长治,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她有着丰富的履历,2004年5月被评为山西省优秀青年志愿者,后经推荐到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民行科工作。2006年投身律师专职工作,2009年8月与他人共同创办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2025年加入山西刘弘律师事务所。执业16年来,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近千余起,擅长婚姻、遗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她还担任山西省女律师协会理事等多个职务,是山西省优秀青年女律师、长治优秀律师,在行业内贡献突出,发表多篇论文,多次参与媒体普法活动。案件概述:货车碰撞事故引纠纷2024年2月29日傍晚,某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李某在国道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骑车人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宋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一级,胸部和脊柱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九级伤残各一处,需完全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某建设公司名下,实际为该公司管理人员秦某安排李某出车,李某系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事故发生时保单已变更投保人,处于保险“中止”期间。律师辩护策略:多方面维护权益在刑事辩护方面,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多项意见。一是主张李某不构成“逃逸”,认为事故发生时天气下雪、视线不佳,李某主观上不明知发生事故,缺乏逃逸的主观故意;二是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行车记录仪、GPS轨迹、司法鉴定等证据,认定李某明知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逃逸事实成立,对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原告方宋某主张:一是住院期间护理费应按2人计算;二是护理期限应计算20年而非5年;三是各项赔偿标准应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公司则抗辩称保单变更后事故发生在保险中止期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保单变更未经投保人认可,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宋某年龄(57岁)及健康状况,先行支持5年护理期限,期满后可另行主张。案件结果:二审终审明确责任2025年5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责任方面,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民事赔偿方面,认定宋某各项损失共计15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0万元;剩余36万余元由李某的用人单位某建设公司承担。李某作为工作人员不承担个人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体现了王秀丽律师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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