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洗钱链条中的罪与罚: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的警示 案件经过2024年11月,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上线的指使参与了“跑分”非法活动。张三主要负责联系上线、开车以及取现后交款,李四则主要承担取快递和取现操作。他们使用上线提供的银行卡,在西安地区银行网点取现总计3万余元,张三非法获利1500元,李四非法获利650元。同年11月23日,李四在使用尾号5495的银行卡取现时被公安机关察觉。经过侦查,公安人员于11月27日在咸阳市秦都区将张三抓获。值得一提的是,张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李四,并且在现场从李四包中查获银行卡18张,从张三驾驶车辆上查获银行卡47张。经核查,这65张银行卡中有14张涉及电信诈骗资金流入。需要注意的是,李四此前已有犯罪记录,2024年1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刑满释放,此次犯罪距其刑满释放不足五个月。 判决结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张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李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后,做出如下判决: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李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此外,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剩余部分继续追缴;65张银行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心得 “跑分”行为的刑事风险远超想象本案中的“跑分”看似只是简单的取现操作,实际上处于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资金洗白阶段。两名被告人仅仅获利千余元,却面临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足以看出此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65张银行卡、14张涉诈卡的规模,反映出当前“跑分”团伙呈现出组织化、链条化的特征。 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决定辩护效果本案中,张三虽为主犯且持有信用卡数量巨大,但由于具有立功表现(协助抓获同案犯)、坦白情节及认罪认罚,最终刑期被控制在一年半;李四虽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因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刑期仅比张三少六个月。这一对比突出了累犯制度对再犯罪行为的严厉否定评价。 专业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价值本案指定辩护人王少花律师的介入,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与专业刑事辩护的重要价值。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辩护人并非仅仅作为“见证人”,而是通过细致审查案件事实、精准识别量刑情节(如从犯地位、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明智性),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王少花律师对李四“系从犯、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正是专业辩护推动量刑规范化的具体体现。在“两卡”犯罪持续高发的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规范化办理与有效辩护,对于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双重示范意义。它提醒着人们要警惕“跑分”行为带来的巨大风险,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严谨与公正,无论是对犯罪分子的惩处,还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都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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