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帘店上班意外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 一、案情详情原告作为已注销的窗帘布艺馆实际经营者,被告于2019年1月起至2020年5月在其经营的窗帘店上班。原告共向被告发放了10个月工资,其中5个月工资发放时间连续。2020年5月,被告上班时左手腕受伤,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按承揽工作量按月结算报酬,不接受管理,支付款项是承揽劳务费,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办案波折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本案,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上班时间并非一直连续,仅五个月连续,其余断断续续;二是员工考勤表无全名,只有某某师傅。但经询问被告,其上下班时间固定,月工资固定,因请假和加班会有差异,且加入了原告工作微信和企业微信群,在群内接受指令,工资款项中断几个月是疫情原因。 三、庭审辩论庭审中,律师提出代理意见:1. 主体资格适格: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窗帘布艺馆已注销,法律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双方是适格主体。2. 接受劳动管理:被告在提供劳动时接受原告考勤管理,加入相关微信群,通过微信与客户及领导沟通并代收或垫付费用,形成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形式,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能证明。3. 工资发放特性:原告每月按时给被告发放工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属性。4. 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布艺馆业务组成部分。 四、裁判公正法院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报酬支付及劳动是否为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能力弱,劳动者初步举证后,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主体资格符合,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且主张承揽合同关系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与被告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律师剖析本案被告证据充分,能初步认定与原告经营的窗帘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未能证明属承揽合同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民事案件中证据的关键作用。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才有胜诉把握。本案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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