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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为窗帘店上班意外核心劳动关系维权

2026.04.23劳动纠纷8人浏览

窗帘店上班意外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
一、案情概述
原告作为已注销的窗帘布艺馆实际经营者,被告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5月在其经营的窗帘店上班。期间,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0个月工资,其中5个月工资发放时间连续。2020年5月,被告上班时左手腕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按承揽完成工作量按月结算收取报酬,不接受其管理,支付的款项是承揽劳务费,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本案,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间并非一直连续,仅五个月连续,其余断断续续;二是员工考勤表无全名,只有某某师傅。但经询问被告,其上下班时间固定,每月工资固定,因请假和加班会有差异,且加入了原告工作微信和企业微信群,在群内接受指令,工资款项中断几个月是疫情原因。庭审中,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1. 主体资格符合: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窗帘布艺馆已注销,相应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双方系适格主体。
2. 接受劳动管理:被告上班接受考勤管理,加入原告相关微信群,通过微信与客户及领导沟通,代收或垫付费用,形成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形式,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能证明。
3. 工资发放特性:原告每月按时给被告发放工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属性。
4. 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布艺馆业务组成部分。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判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报酬支付及劳动是否为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考量。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能力弱,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布艺馆符合主体资格,被告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原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原告主张承揽合同关系也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与被告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律师分析
本案被告证据充分,能初步认定与原告经营的窗帘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未能证明双方属承揽合同关系。民事案件关键在于证据,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才更有把握。本案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确认等民事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让大家更加清楚在相关纠纷中如何依据法律和证据来争取有利结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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