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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代理工伤认定案,法院公正裁决护权益

2026.04.22劳动纠纷10人浏览

专业律师助力,工伤认定纠纷公正裁决
在法律的复杂领域中,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律师则是当事人的坚强后盾。代伟律师,拥有15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001201110555810,是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在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服务地区为重庆,律所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T3栋25楼。同时,他还身兼多个重要职务,如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纪检委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

案件缘起:瓷砖砸伤引工伤认定争议
原告崔某某(化名)是某科技公司的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日常在写字楼某楼层办公。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去楼下快餐店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经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事后崔某某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引发了这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

各方主张:工伤认定各执一词
在这场纠纷中,各方对于是否认定工伤存在不同的主张。原告崔某某认为,公司上班时间为10时至19时,午饭时间不固定,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就餐地点在办公室外,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其延伸区域;吃午饭是为满足正常生理需要,饭后继续工作,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主张,原告吃午饭时间是下班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为写字楼公共区域,不属于法定工作场所,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伟律师作为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原告自述中午特定时段为休息时间,可自行安排用餐等事宜,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为楼层公共区域,由多家公司共用,并非当事人专有或管理区域,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当事人未安排工作餐,原告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也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原告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社保行政部门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多方面事实。原告所在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不打卡,大致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中午有专门休息及就餐时间,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自行在附近就餐,费用自担。原告受伤当日是在中午休息时段,因自行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电梯时受伤,且在相关案件及庭审中,虽对中午休息时间表述有差异,但均认可为非工作时间。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社保行政部门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次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关于受伤时间,原告受伤于中午休息、就餐时间,并非上班时间或弹性工作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电梯口虽为公共区域,但原告并非因工作原因等在此受伤,不能认定为与工作相关场所;关于受伤原因,原告就餐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公司未限制午餐时间和地点,其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裁判结果:律师专业代理维护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伟律师的全部合理主张,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代伟律师在工伤认定阶段就接受委托,提前把控案件走向,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专业代理意见并获采纳,后续在行政诉讼中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充分阐述主张,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案件启示:工伤认定需综合判断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即便劳动者为满足生理需要从事相关行为,也需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与工作的关联性综合判断。弹性工作制度下,工伤认定不以固定时间为唯一标准,而以劳动者实际工作状态和工作事宜开展活动为核心依据。写字楼等共用办公区域的公共部分,并非当然认定为企业劳动者工作场所延伸,需结合行为目的和工作关联度判定。企业未提供工作餐,员工自行外出就餐若无证据证明与工作直接关联,途中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

在法律的道路上,像代伟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保驾护航,让公正得以彰显。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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