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进行预告登记后,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擅自卖房的行为是受到限制的,原则上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核心分析:1. 预告登记目的在于保障购房者将来实现物权,使其对房屋买卖相关物权变动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2. 开发商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屋所有权仍归其所有,但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购房者)同意处分房屋(如再次出售等),无法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即新的买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3. 关键构成要件是存在有效的预告登记,以及开发商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进行了处分行为。实务建议:1. 购房者要留存好预告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预告登记申请书、受理凭证等。2. 若发现开发商未经同意卖房,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3. 协商不成,购房者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映情况,请求协助处理。4. 也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开发商的再次处分行为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程序一般是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立案,之后按法院安排进行审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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