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一系列妨害司法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1.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同样会面临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4.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司法秩序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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