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通常不少于十五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十五日。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且该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2. 二审中的举证期限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3.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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