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该规定旨在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通过合法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文件,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关物品被不当查封、扣押干扰正常诉讼活动。它为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固定证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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