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一般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 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3.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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