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的赵玮律师。赵玮律师拥有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具备16年执业经验,擅长处理离婚、房产、合同等纠纷。文中还分享了其经办的两起典型案例,展示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策略。专业背景:实力铸就信赖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拥有民商法硕士学位,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持有执业证号14413201011220810。他拥有16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是百度权威认证律师,同时还是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多年来,他成功代理了大量离婚、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执业机构: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赵玮律师执业于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该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律所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惠州地区树立了良好的口碑。赵玮律师依托律所的资源和平台,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惠州,能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难题。经典案例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虽载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房产权益。被告B则以一案二诉、协议已处置财产、原告诉求超过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赵玮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事实层面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且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从法律层面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此案件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经典案例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原告A主张双方为“假离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要求分割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并请求调整子女抚养费。被告B否认“假离婚”,主张相关财产为其个人所有。赵玮律师代理原告A,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通过梳理原告A多年银行流水,证明其将绝大部分工资收入转账给被告B,形成财产混同;通过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主张涉案房产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确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离婚后财产存在混同,同居期间购置的“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按40:60比例分割,被告B向原告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亦属共同财产,原告A向被告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此案件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意义。赵玮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婚姻家事及经济纠纷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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