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一般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核心分析:分公司无独立法人地位,其行为视为总公司行为。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兜底责任。关键在于分公司是否有独立财产用于承担责任,若财产不足,最终由总公司负责。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保留分公司业务往来的合同、交易凭证、资金流转记录等,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沟通协商:先与分公司及总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债权债务问题。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可向总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起诉时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按法院程序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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