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上诉人自 2011 年 12 月入职被上诉人纺织公司,一直从事织布挡车工岗位。然而,公司自 2016 年起只为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直到 2021 年 9 月才开始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余险种始终未缴纳。工资发放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隔月发放工资且发放时间不符合规定,2022 年 11 月、12 月及 2023 年 1 月支付的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如此,公司还存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却未支付加班费、强行调岗降薪等行为。2023 年 7 月,上诉人因公司上述违法用工行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诉求判令解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一审法院却仅支持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以“上诉人认可工资已补发”“加班费证据不足”“上诉人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为由,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魏书新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望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经济补偿金等核心诉求。 二、应诉重重难点1. 突破一审败诉不利局面难:一审法院已对工资补发、加班费举证、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等核心争议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认定,二审要想推翻原审裁判,必须提交充分证据并进行精准法律论证。2.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举证与抗辩难:被上诉人二审主张因疫情停工,已在后续月份补发工资差额,还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工资结算表,试图证明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上诉人一方需要反驳该证据效力并锁定违法事实。3. “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的效力推翻难:被上诉人以 2019 年上诉人签订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中包含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内容为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也采信了该主张,二审需从条款效力角度彻底否定该抗辩。4. 加班费诉求的举证责任分配难:上诉人主张存在加班事实,但缺乏直接证据,被上诉人作为考勤记录掌握方,一审中拒不提供,二审需依法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应对法院对加班事实认定的严格标准。 三、巧妙代理思路魏书新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聚焦工资违法核心事实、否定虚假证据效力、推翻无效格式条款、精准适用法律改判的代理思路。1. 锁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核心违法事实:提交上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确证明 2022 年 11 月、12 月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数额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即便扣除个人社保部分,仍不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发工资结算表,指出该证据系单方制作、与一审提交的工资表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应采信。2. 否定“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的法律效力:从法律规定层面论证,该承诺书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实质是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且上诉人签订时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被上诉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3. 精准适用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给付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属于“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无论劳动者是否签订放弃承诺,被上诉人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结合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精准核算经济补偿金数额。4. 依法主张举证责任分配,应对加班费诉求争议:针对加班费争议,主张考勤记录由被上诉人掌握管理,其一审、二审均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客观梳理举证情况,明确本案核心诉求为经济补偿金,对加班费诉求如实陈述举证短板,确保核心权益不受影响。5. 全面反驳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针对一审法院 “上诉人认可工资已补发”“放弃经济补偿金系真实意思表示” 等错误认定,结合庭审笔录及证据,逐一指出事实与法律适用漏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四、最终胜诉结果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魏书新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解除劳动关系”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 34235.91 元;因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驳回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成功改判,上诉人的核心诉求——经济补偿金得到全额支持,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被彻底扭转,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有力维护。这起案例为广大劳动者在面对类似劳动纠纷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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