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重庆胡亮律师代理的李X诉X辉超市追索劳动报酬案。胡亮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充分证据,清晰阐明被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使法院驳回原告加班费诉求。此案例凸显工时制度定性对加班费请求权的关键影响,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重要参考。胡亮律师是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本科及硕士学位。他擅长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企业风控等领域,曾代理多起大型案件,在业界颇具声誉。下面为大家介绍他代理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案件背景:工时制度引发的纠纷2018年,胡亮律师接受重庆X辉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处理原告李X(化名)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李X自2009年入职永辉公司,担任过多个职务。2018年8月,李X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费45000元及节假日加班费9000元。因仲裁逾期未作决定,李X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交锋:工时制度定性成关键案件由江北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标准工时,被告未支付加班费。胡亮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答辩思路聚焦于工时制度的定性。他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至2017年间重庆市及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特殊工时制度批复文件,以及永辉公司的薪资发放表,证明原告所担任的岗位均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告试图以自行制作的考勤表证明超时工作,但胡亮律师指出原告在其他关联案件中对同一份考勤表真实性不予认可,此次反言缺乏合理理由,不应采信。判决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2018年11月6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全面采纳了胡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2016年至2018年实行的系不定时工作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支付规定。同时,原告对考勤表的“反言”行为无合理理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案例启示:明确工时制度至关重要这起案件的核心启示在于,工时制度的定性直接决定加班费请求权的基础。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即便存在超时工作,法律也不支持加班费主张。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审批,并留存相关批复文件;劳动者在维权时,也需首先厘清自身适用的工时制度,避免因制度定性偏差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胡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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