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献律师代理 A 某电信诈骗案取得良好效果 案件背景2019 年 6 月至 7 月期间,一个以在逃人员 B 某、C 某等人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浮出水面。他们利用“探探”“积目”等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通过建立信任关系,以共同投资网络彩票可获得巨额回报且“稳赚不赔”为诱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团伙采用“先小额返现、后大额骗取”的典型诈骗模式,诱骗被害人多次转账。本案被告人 A 某(化名,原判决书中的林德强),男,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人,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 年 9 月被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经查明,A 某在明知 B 某、C 某等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本人银行卡,并帮助从 ATM 机取现后存入指定账户,从中获取提成。具体涉案事实如下:2019 年 7 月,被害人 D 某被骗后,向 A 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 3 万元,A 某进行提现转账操作;2019 年 6 月,被害人 E 某被骗后,向 A 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 2 万元,A 某进行相应操作;2019 年 6 月,被害人 F 某被骗后,向 A 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 3 万元,A 某进行相应操作。A 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 8 万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首先是罪名认定问题,A 某仅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次是主从犯认定,A 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再者是量刑情节,A 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但能否获得减轻处罚?最后是涉案金额,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诉讼过程案件由四川省 G 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间线如下:2019 年 9 月 13 日,A 某被临时羁押;2019 年 9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2019 年 10 月 29 日,被执行逮捕;2020 年 3 月 23 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0 年 4 月,法院开庭审理;2020 年 6 月 16 日,作出一审判决。袁永献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他及时会见 A 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深入交流,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材料,向 A 某释明法律规定和诉讼权利。认真审查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等证据材料,对涉案金额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指控数额准确无误。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确认 A 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确认 A 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协助 A 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预交罚金 8000 元,并努力与被害人沟通协商退赔事宜,为 A 某争取从轻处罚创造条件。在庭审中,袁永献律师围绕 A 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 A 某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四川省 G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袁永献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 A 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刑期自 2019 年 9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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