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送达:若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联系到被告,法院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会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会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2.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收传票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3. 电子送达: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以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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