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抗辩与公正裁决2023年3月,患者文某某因“左下肢疼痛2年,加重2月”入住眉山XX医院有限公司。医院为其施行“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患者于术后次日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文某某、肖某某与医院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产生纠纷。双方在诉讼前共同委托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患方据此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10,151.16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专业抗辩与吴山律师的核心作用二审中,上诉人医院的核心上诉理由是: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张莹、刘继成仅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而不具备针对死亡后果的“法医病理鉴定”(0108医疗损害鉴定)资质,原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驳回重新鉴定申请错误。面对这一核心法律程序争议,吴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患方)的代理律师,与团队进行了精准、专业的抗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精准界定鉴定性质,瓦解对方核心主张吴山律师准确抓住了本案争议的实质。他向法庭指出,本案的鉴定事项是“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并不涉及需要通过尸检等病理手段才能确定的“死亡原因”鉴定。因为患者的临床死亡原因(肺栓塞、心源性猝死等)已在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中载明,且患方对此并无异议。因此,本案属于不涉及病理诊断的医疗损害鉴定,完全可由具备“0207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这一抗辩将对方关于资质不符的指控,限制在了不适用于本案鉴定范围的错误前提下。 援引法规,进行权威法律解释吴山律师的抗辩思路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的法理逻辑高度一致。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则》,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均包含“医疗损害鉴定”分项,区别在于前者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吴山律师有效地运用了这一规则,成功论证了本案采用法医临床鉴定路径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从根本上否定了医院关于必须由法医病理鉴定机构鉴定的上诉理由。 强调程序共同参与,锁定对方程序权利吴山律师指出,本案鉴定是医患双方在医调委主持下共同委托的。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医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负有更高的审慎义务,其在诉讼前未对鉴定资质提出异议,却在诉讼结果对其不利时再行质疑,有违诚信。这一抗辩强调了程序参与的严肃性,增强了法庭对维持原鉴定意见的认同。 判决结果及社会意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吴山律师一方的抗辩观点,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诊疗过错而非死亡原因,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畴。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上诉人所提重新鉴定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眉山子由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向文某某、肖某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10,15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医院承担。本案的终审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而吴山律师的专业工作是其实现的关键。 厘清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适用边界本案二审判决对《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则》进行了清晰阐释,明确了在不涉及“死亡原因”或“病理诊断”争议的情况下,针对诊疗过错的医疗损害鉴定,完全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临床鉴定”机构进行。这为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避免了因对鉴定类别理解的僵化而导致诉讼拖延。 维护司法鉴定意见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判决强调了在诉讼前由医患双方共同、自愿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的严肃性,特别是对专业机构一方。这有助于引导医患双方在纠纷解决前端就重视并审慎对待共同委托鉴定的程序,维护了该程序的公信力,防止一方随意反悔、滥用程序权利。 彰显律师在复杂程序争议中的专业价值本案的胜诉并非事实认定上的胜利,而是在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争议上的胜利。吴山律师凭借对鉴定规则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成功驳斥了对方看似专业的“资质异议”,守住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核心证据——鉴定意见。这充分说明,在医疗纠纷等专业诉讼中,律师不仅需要熟悉实体法,更需要精通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能够有效应对对方提出的各种程序性挑战,从而巩固己方的诉讼成果。 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与依法应诉的警示本案再次提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规范,特别是对术前风险评估、高危指标的监测与应对(如本案中持续升高的D-二聚体)。在发生纠纷后,应更审慎、诚信地参与鉴定与诉讼程序,而非寄希望于通过质疑鉴定资质等程序性手段来推翻对其不利的实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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