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全面核查企业资产,依据法律精准指出企业不符合破产条件,强调执行可行性及破产弊端,并补充经营证据。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黄庆强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有效策略,为企业解危,展现了卓越的法律素养与职业精神。在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有效策略往往能成为扭转乾坤的关键力量。黄庆强律师在处理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审查案时,就充分展现了这一点。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债权人的劳动报酬纠纷,被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受理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当事人企业委托黄庆强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黄庆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核查当事人企业资产情况。他发现企业核心资产包括多处商铺、车库及土地使用权,虽经拍卖流拍,但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资产仍属企业可供执行财产,评估价值合计达数亿元。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辩护提供了坚实基础。黄庆强律师精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明确指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同时满足“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质要件,而当事人企业并不符合该条件。这一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让对方的主张失去了关键支撑。在向法院阐述观点时,黄庆强律师清晰表明,债权人的债权可通过参与执行分配、以物抵债或其他司法变现程序实现,无需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同时,他着重强调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导致企业资产价值贬损,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在债权已有其他实现路径的情况下,破产清算申请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这一观点的提出,从企业利益和法律程序的角度,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申请破产清算的诉求。为了进一步佐证企业具备清偿能力,黄庆强律师提交当事人企业的《损益表》等证据,证明企业仍有主营业务收入。这些证据与之前核查的资产情况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企业并非如债权人所主张的那样缺乏清偿能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及组织听证后,采纳了黄庆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当事人企业名下有大量不动产财产且有主营业务收入,并未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最终,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当事人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得以维护。黄庆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挖掘以及有效合理的辩护策略,成功阻止了当事人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展现了其卓越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精神。他的成功经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让人们看到了在复杂法律问题面前,专业律师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