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这是为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关联影响监理职责履行。若有隶属关系,监理可能会偏向施工承包单位,无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2. 监理单位也不得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否则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把控上,可能因利益因素而放松标准,无法保证工程所使用的这些物资符合要求,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总之,监理单位必须保持独立,与相关施工、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才能有效发挥监理职能,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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