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它对合同的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2. 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订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对此限制较少。4.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为成立要件。订金合同则一般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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