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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与律师专业助力

2026.04.09合同纠纷3人浏览

本文聚焦邬玉琼律师经办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2023年某通信公司为员工投保,原告患病理赔遭拒。邬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应依约赔付,展现了其在保险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执业风采。

在法律的广阔天地中,涌现出许多为当事人权益奋力拼搏的律师。邬玉琼律师,作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5年执业经验,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她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以下将通过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深入了解邬律师的卓越专业能力。

案情回顾:理赔之路波折不断
2023年9月,某通信公司辽宁分公司为包括原告在内的615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津贴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5日,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每人20万元,然而住院津贴标准在《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为200元/天,在投保单中却记载为50元/天。2023年10月15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肺下叶微浸润腺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8天。当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以原告在投保前一年体检发现肺结节,属于“既往症”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及住院津贴9000元(按50元/天计算)。

庭审交锋:专业辩论定胜负
本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琼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被告免责的“既往症”;二是住院津贴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被告主张,根据《保险合作协议》及投保单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既往症导致的保险责任。原告在投保前体检发现肺结节,属于“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不应理赔。同时,住院津贴应按投保单载明的50元/天标准计算。
邬玉琼律师代表原告方据理力争。她指出,肺结节发现时原告无任何不适症状,医嘱仅为“随诊观察”,并未要求进一步治疗,不属于普通人应知的疾病或症状,亦不属于健康问卷中明确询问的异常情形。且《保险合作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投保单,住院津贴应按200元/天计算。

法院判决:正义终得伸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虽于投保前体检发现肺结节,但无症状,医嘱仅为随诊观察,未要求进一步治疗,不符合《保险合作协议》对“既往症”的定义。被告提供的健康问卷中未明确询问肺结节,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故意不实告知。关于住院津贴,《保险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同各部分冲突时以协议为准,故应按20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8天应得1600元。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免责情形,被告应依约赔付。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给付原告住院津贴1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原告负担157元,被告负担4278元。

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充分体现了邬玉琼律师在保险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执业风采。她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在庭审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邬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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