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蔡蕊律师代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拖欠工程款,双方就结算和付款问题产生争议。蔡蕊律师制定策略,构建完整证据链,成功突破被告抗辩,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律师简介:蔡蕊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她持有中国内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及律师执业证,现执业于广东宏伦律师事务所。曾任职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担任诉讼法官助理,兼具扎实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操作经验,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纠纷、跨境法律服务等领域。基本案情回顾: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广西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某样板房软装配饰工程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并由原告完成摆放配置服务,总价750465元,明确了付款节点及“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完成服务,2019年12月28日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质保期届满。双方确认结算金额740882元,被告仅支付600300元,剩余140582元未付。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被告辩称未有效结算,且原告未足额开票,付款条件未达成。庭审代理策略:蔡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关键工作。首先,举证工程已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届满,提交被告现场代表签字的《工程验收单》,表明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付款条件之一成就。其次,证实双方已完成有效结算,通过《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和被告庭审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抗辩。再者,反驳“未开票拒付工程款”主张,依据微信记录中被告要求“等通知开票”,说明被告怠于行使付款通知义务,不能将未开票责任归原告,更不能以此对抗付款。最后,明确款项支付法律依据,强调原告已开具部分发票,被告已付款,开票是附随义务,被告不能拒付已确认欠款。法院公正裁决: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完成工程,质保期过,被告认可结算金额,付款条件全部成就。被告未履行付款通知义务,以“未开票”拒付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40582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案件亮点与成效:本案中,蔡蕊律师精准突破“先开票后付款”抗辩陷阱,通过微信记录证实被告责任,反驳其核心抗辩理由。构建的完整证据链获得法院全面采纳,形成清晰逻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全额维护原告权益,弥补经济损失。同时,明确了装饰装修合同中“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主次关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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