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胜诉:捍卫物权,依法维权在房产交易中,产权归属明晰至关重要。今日为您讲述一则成功的房屋确认所有权纠纷案例,希望能为您在房产相关事务中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案件详情2006年,原告从被告刘某某(涉案小区开发商)处购得夏津县中艺小区某房屋。原告母亲支付100000元购房款后,刘某某交付房屋钥匙,原告随即入住。因房屋此前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且有银行贷款,暂无法过户,刘某某将徐某某的房贷存折交予原告,约定由原告代还房贷,待贷款还清后办理过户。此后,原告一直实际居住,持续以徐某某名义偿还房贷,并自行缴纳房屋水电、供热、供气及相关维修改造费用。然而,2024年2月,原告计划提前还清剩余贷款办理过户时,徐某某却私自结清剩余19000余元贷款,拒绝配合过户,还称原告系租住,要求原告搬离并赔偿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委托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魏书新律师,向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诉讼,请求确认对案涉房屋拥有所有权,两被告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用。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应诉重重难点1.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抗辩:案涉房屋自2005年起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其持有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合法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登记效力,举证难度极大。2. 被告否认房屋买卖事实,主张租赁关系:徐某某否认与原告存在房屋买卖约定,辩称原告系租住其房屋,称原告提交的还贷、缴费记录均为租住期间的正常支出。原告需举证证明双方并非租赁关系,而是实际的房屋买卖关系。3. 购房相关书面凭证缺失:原告购买房屋时仅向开发商支付款项并取得房屋钥匙,未签订正式书面购房合同,无直接的房屋买卖书面凭证,需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买卖事实。4. 被告徐某某垫付剩余贷款的款项处理:徐某某私自结清剩余房贷,以此主张对房屋的权利,原告需在主张所有权的同时,妥善处理该笔垫付贷款的返还问题,避免影响案件裁判结果。5. 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的主张依据问题: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需举证证明该费用为维权必要支出,否则面临法院不予支持的风险。 三、精妙代理思路魏书新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和应诉难点,制定了精准的代理思路。1. 举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收集并提交原告近二十年的房屋还贷记录、水电暖燃气缴费凭证、房屋维修改造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原告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并承担房屋的全部相关费用,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状态相悖。2. 多证据链佐证房屋实际买卖事实:申请涉案小区开发商刘某某出庭陈述,证明2006年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因房屋有贷款暂未过户并交由原告还贷的事实;申请原告的邻居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一家自2006年起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系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结合原告支付购房款的相关凭证,形成“开发商陈述+邻居证言+实际居住使用证据+持续还贷证据”的完整证据链,证明房屋买卖的真实事实,反驳被告的租赁关系主张。3. 针对被告抗辩逐一进行反驳:针对徐某某持有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指出登记仅为公示形式,并非认定真实权利的唯一依据;针对徐某某未提交任何租赁协议、租金收取记录等情形,论证租赁关系不成立,其抗辩无事实依据;针对徐某某私自结清贷款的行为,明确该行为系单方行为,不能改变原告为实际权利人的事实,且原告同意返还该笔垫付费用,厘清款项争议。4. 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主张原告作为房屋实际出资、占有、使用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应被认定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被告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5. 合理主张相关费用,区分必要与非必要支出:主张诉讼费、保全费为维权必要支出,应由败诉方被告承担;对于保全保险费,因非法定必要支出,结合举证情况由法院依法认定,聚焦物权确认及过户的核心诉讼目标。 四、最终胜诉结果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魏书新律师的代理意见及提交的全部证据,依法作出判决:1. 确认案涉夏津县中艺小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 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徐某某垫付的涉案房屋贷款19745.72元,被告徐某某、刘某某在原告返还上述款项后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3. 驳回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被告徐某某、刘某某共同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成功确认案涉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为办理房屋过户扫清了法律障碍,合法的物权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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