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经典案例详情案件描述张某入职某煤化工公司后从事烧炉调火工作。工作中,他被炉内喷出的火烧伤右足,跌倒后又烫伤右肘,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并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伤残鉴定存疑、不应按十级支付待遇,还称张某已自行离职,仅愿支付0.5个月经济补偿金。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驳回某煤化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解除,判令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费用合计137000余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承担。办案过程1.前置维权阶段:张某受伤后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因协商无果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其主要诉求。2.诉讼应诉阶段: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张艳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参与庭审。3.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公司质疑伤残鉴定合法性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张艳律师提交证据证实工伤事实、伤残鉴定有效性及劳动关系存续情况,并对原告证据逐一质证。4.法院审查阶段:法院采信张某方全部证据,对原告公司证据仅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驳回其重新鉴定、中止审理申请。5.法院判决阶段:法院结合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赔偿的判决。律师观点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法定效力,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且无证据证明鉴定违法,十级伤残鉴定合法有效。2.工伤事实认定应结合实际,虽工伤认定书中初载受伤部位为右足,但右肘烧伤亦为本次工伤所致,不能因填表遗漏否定伤情。3.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在张某工伤时工伤保险断缴,应全额支付待遇。4.经济补偿金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张某自行离职无证据,法院按2个月工资标准计算补偿金符合规定。律师提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认定和鉴定,留存好相关材料,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程序主张。张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工伤维权经典案例中为劳动者张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法律条文的适用以及诉讼策略的制定都展现出了专业素养,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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