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赵玮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赵玮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有效举证,帮助原告争取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房产为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作出合理判决,此案件为同类纠纷审理提供了参考。资深律师简介赵玮律师,拥有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的高学历背景,执业年限长达16年,执业证号为14413201011220810。他服务于惠州地区,执业机构是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多年来,赵玮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积累了良好的口碑。案件基本情况原告A(化名)与被告B(化名)原系夫妻,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生活,之后感情破裂并产生财产分割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被告B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其对两套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B则答辩称本案属一案二诉,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原告主张的“假离婚”并非事实,并且原告的诉求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律师办案策略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玮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从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在事实层面,他举证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同时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在法律层面,赵玮律师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而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从案件程序、协议效力、事实认定、时效规定等方面进行抗辩,举证拟证明案涉房产并非夫妻共同出资、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分割,同时主张原告诉求已过除斥期和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案件结果与价值法院经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确认了案涉房产的购买时间、登记情况、市场价值及款项来源等关键事实,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900元,由原告A负担12540元,被告B负担8360元。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价值,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不明,且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已实际处置案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认定案涉财产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同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参考。同时在财产分割时严格适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兼顾了财产分割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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