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工单位仍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具体赔偿计算方式为:二倍工资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与用工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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