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认定书复核期限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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