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时间的起算点依据不同情形而定。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执行拘留时,拘留期限开始计算。即从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之时起算。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期限同样自执行拘留并送交看守所羁押之日起计算。在计算拘留期限时,要注意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比如,若在某月5日上午10时执行拘留,那么拘留期限应从5日的下一个小时即11时开始计算,5日这一天不计算在拘留期限内。同时,法定节假日也计算在拘留期限内,不会因节假日而顺延。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在异地执行拘留等,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确定拘留时间的起算点,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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